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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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寄發之催告文件及遭退回之信封、回執聯。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