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智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原告天成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家正 被告祥閎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文誠 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祥閎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誠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日以106年度智易字第2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