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簡字第2號原告 林慶隆 被告 翁慧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因解除婚約之損害賠償等事件,係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而被告之住所在臺中市一節,亦有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之記載,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條文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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