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9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9265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債務人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