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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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宜政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宜政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函、」,補充為「函、106年12月15日新北莊役字第1062106848號函、107年8月17日新北莊役字第1072086456號函」;並補充「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6年12月15日新北莊役字第1062106848號函、106年12月15日新北莊役字第00000000000號公告、107年8月17日新北莊役字第1072086456號函及送達證書、107年8月17日新北莊役字第10720864561號公告、107年12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107年12月27日新北莊役字第1072107745號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經核准出境就學後,並無緩徵事由,仍屆期未歸未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兵役義務之公平性,所為實屬可議,應予非難,並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情節、智識程度暨家庭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6376號被告廖宜政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宜政明知自己係民國75年次之役齡男子,須接受徵兵處理,於99年2月17日出境就學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已屆就學最高年限而出境未歸,嗣經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分別於10
6年9月8日以新北莊役字第1062091223號函、107年12月27日以新北莊役字第1072107745號函暨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及催告後,仍未按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廖宜政因迄今未返國致無從傳喚到案,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之母 吳梅君 到庭證述屬實,並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被告經催告仍未返國,有新北市新莊區108年1月28日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動態記事資料查詢、新北市新莊區公所106年9月8日新北莊役字第1062091223號函及送達證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新北市板橋區107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公示送達公告照片、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役男出國申請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知悉其身為役男,竟於出境後滯留國外,經新北市新莊區公所催告後,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廖宜政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6日
檢察官王涂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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