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更字第2號聲請人 鄭德壽 上列聲請人鄭德壽因與相對人 洪青春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德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聲請狀中,抬頭欄位僅載明聲請本票裁定,而於原因事實(二)中,卻記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究竟台端欲聲請辦理之程序為「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二者程序不同,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