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仁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韋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號、第677號及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4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6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附表:受刑人陳韋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4次)犯罪日期109年6月3日109年7月15日109年6月3日、109年6月10日(2次)109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993、2540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993、2540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3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4號110年度簡字第14號110年度簡字第677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6日110年1月26日110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14號110年度簡字第14號110年度簡字第6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2日110年4月12日110年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24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070號(編號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9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39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判決日期110年8月20日110年8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110年度易字第131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04號(編號4、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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