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簡萬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簡萬福於民國97年03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55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0835元簡萬福00000000000000自民國9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