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3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37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偉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公共危險」。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每公升0.28毫克」之記載應更正為「每公升0.33毫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首開規定,應予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