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蘇寶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偉政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蘇寶龍│104年2月12日│92,782元│0000000│││││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