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0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0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宗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1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宗南於民國104年6月2日晚間7時
30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路口,因行車糾紛與 陳泓宸 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陳泓宸,致陳泓宸受有頭及鼻挫傷、鼻血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泓宸於104年7月28日成立和解,並據告訴人於同年10月1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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