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木金 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項目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提出或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件:
一、聲請人於調解中陳稱任職於台達租車公司擔任司機乙職,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袋(單)或薪資匯款帳戶明細等)。
二、聲請人提列扶養1名子女 呂汶育 每月支出1萬元,請提出呂汶育之104、105年財產所得資料,及說明呂汶育之母親如何分攤其扶養費用。
三、聲請人提列扶養母親 呂吳菊 每月支出5,000元,主張呂吳菊每月需支出看護費用等語,請提出支出看護費用之證明及呂吳菊104、105年度財產所得資料,並呂吳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每月繳納勞、健保費合計2,000元之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