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林秀蓮 特別代理人 廖思婷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卓文龍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卓文龍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麗瑛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