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91號原告 游秀玉 被告 羅栩亮 被告 黃馨瑩 (原名 黃馨儀 )被告 楊立民 被告 王貴儀 被告 林美雲 被告 王立華 被告 朱緯業 被告 沈花女 被告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栩亮被告 黃泳學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於共同被告 張漢龍 、 曾立利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劉為丕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