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聲請人 楊嘉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伊庭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同段00000-000建地之第一類謄本(含第三類他項權利部)。
二、相對人郭伊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