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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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號原告 蔡素月 被告 林昇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