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財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財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十月,確定執行在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5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2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4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