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88號原告 黃素麗 被告 林柳松
李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4萬100元(肆萬零壹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