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732號聲請人 林清淡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林曾溶 妹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曾溶妹 之繼承人,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9日知悉得為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僅提出空白之遺產清冊,本院無從審認遺產清冊內容,經本院於109年7月23日發函命聲請人補正載有被繼承人遺產狀況之遺產清冊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後又於同年8月19日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並說明若欲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代替遺產清冊之內容,亦應於遺產清冊上載明「被繼承人林曾溶妹之遺產清冊詳如聲請狀所附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等字樣,該函文及裁定均已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聲請人亦未於本院所定期日到院說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