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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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 許文綺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 律師複代理人黎紹律師被告 鄭姝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新竹縣○○鎮○○里○○○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9月1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將被告住址誤寫為「住新竹縣○○鎮○○里○○○0○0號」,依上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張百見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