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24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彭明珠 債務人 黃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陸拾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前於民國98年10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0元,到期日、利率、違約金之計算詳如借據內容所示,並立有借據乙紙可稽,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年7月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