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蕭洺程 被告 范素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易字第55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徐啟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