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費淑芬 被告 林千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矚重訴字第8號殺人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