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45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務人 呂錦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