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1號債務人 佘恩諒佘信賢 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保證人 佘水木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5,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00,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20,000元等情,有債務人105年4月18
日陳報(二)狀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與前配偶育有2名子女(15歲、14歲),未領有津貼
或補助,前配偶未分擔任何扶養費用等情,有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104年9月4日函等附卷可佐,考量子女之年齡、就學狀況及其他受扶養需求,堪認債務人主張每月需支出扶養費,尚屬合理,無逾常情之處。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清償金額4,000元(第1期至
第60期)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6,000元,未逾以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05年每月最低生活費,及財政部公告之納稅義務人扶養未成年子女免稅額合計25,614元【計算式:11,448+〈7,083×2〉=25,614】,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又依長子成年時點,自第61期起提高清償金額為5,000元,且提供其父乙○○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有保證書附卷可參,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8
0,00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600,840元【以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及未成年人受扶養人免稅額7,083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869+(7,083×2)》×24=600,840】,扣除後已無剩餘。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300,0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經本院於105年4月21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均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京城商業銀行則未陳述意見。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①第1期至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4,000元。││②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000元。││(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60,039元。││3、清償總額:新臺300,000元。││4、清償成數:31.25%││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6、更生方案保證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每期可分配之金額│││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第1-60期│第61~72期││├──┼─────┼─────┼────┼─────┼─────┼──────┤│一│甲○(台灣│334,484│34.84%│1,394│1,742│104,544│││)商業銀行││││││├──┼─────┼─────┼────┼─────┼─────┼──────┤│二│京城商業銀│112,802│11.75%│470│587│35,244│││行││││││├──┼─────┼─────┼────┼─────┼─────┼──────┤│三│台新國際商│276,002│28.75%│1,150│1,438│86,256│││││業銀行││││││││├──┼─────┼─────┼────┼─────┼─────┼──────┤│四│中國信託商│236,751│24.66%│986│1,233│73,956│││業銀行││││││├──┴─────┼─────┼────┼─────┼─────┼──────┤│合計│960,039│100﹪│4,000│5,000│300,000│└────────┴─────┴────┴─────┴─────┴──────┘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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