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楊登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登田於民國90年1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10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089元及費用1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3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登田463│自民國09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4569│0000000000│10月19日│││││元│300│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