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8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6年8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第22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12月26日以96年度簡字第667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6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於97年6月23日以97年度簡字第3159號、於97年10月13日以97年度易字第23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
8月確定,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16日以97年度簡字第1037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各罪所處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7年8月12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6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5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703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