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287號抗告人 郭展宏
一、抗告人郭展宏與 郭嶸璋郭佩宜 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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