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簡字第2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桃簡字第25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騰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2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蕭騰昱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50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扣案偽造之BLJ-0276號車牌2面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量刑審酌被告蕭騰昱懸掛偽造車牌上路,妨害監理及警察機關對車牌、交通、秩序之管理,更埋藏治安隱憂,所為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犯後態度、年齡、高職畢業暨服務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小康、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扣案偽造之BLJ-0276號車牌2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一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