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49號原告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馬志鋼 訴訟代理人 陳文律 被告 劉穎生 上列被告劉穎生因犯毀損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60號),經原告環球購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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