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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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周綉菊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被告 趙儀勳
趙彥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7,836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2,583元。又因原告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3年度救字第12號),已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原告得暫免繳納本件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