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7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錦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財能陳啓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2,774,062.5元之計算方式(如其中包含利息,利息部分不得滾入原本再請求年息5%之利息)。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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