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檢附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一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三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含拘提未獲報告書)二份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五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