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0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家中父親年事已高,孩子尚幼,均須人照料,其在外工作尚須本人處理,且其已將案情交待清楚,並有固定工作,固定居所,爰請求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82號案件審理中,並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同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98年6月21日起羈押在案。訊據被告對上開加重竊盜等犯行,均坦白承認,且經本院於98年7月2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而其係經本院發布通緝遭警逮獲始到案,足認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聲請意旨所陳情節尚無足使本案羈押原因消滅,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官丁智慧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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