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3月12日以法矯字第097000818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0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