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錦洲 債務人 陸振文 債務人 陸振瑩
一、債務人陸振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陸振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陸振瑩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74,167元│108.10.30│7.68│自民國108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204,425元│108.10.28│8.5│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