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恐嚇取財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錦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