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債務人 陳玟君 即基銡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