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統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崇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崇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