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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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萬來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0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1年
9月3日提出之上訴狀(本院於101年9月4日收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