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6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麗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3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麗娟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晚間
6時30分許,徒步行經桃園市○○區○○○路○段○○○巷巷口,本應注意行人穿越道路,在設有行人穿越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且行人穿越道路,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號誌指示前進。而依當時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並未遵守號誌指示且未經由行人穿越道即由北往南方向跑步斜穿道路,適有 吳秉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駛至該處,吳秉勳為閃避王麗娟急煞失控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吳秉勳於108年2月22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