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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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全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他字第1072號、107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全因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共計1.4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惟若該違禁物已經判決諭知沒收確定在案,檢察官又再聲請宣告沒收,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25號判決亦同此旨)。
三、經查:被告涉犯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07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等情(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477號),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毛重共計1.4公克),經送鑑定,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堪認本案之扣案毒品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則因被告於106年4月30日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47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18日執行沒收完畢,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並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業經沒收銷燬,無從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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