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添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進興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後│98年7月31日│24,000元│AA0000000│││││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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