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謝宗翰 (原名 謝政宏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萬肆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9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肆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伍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自103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現金卡帳務查詢明細、客戶帳務查詢明細)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