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號債權人花蓮縣吉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福勝 債務人 黃信宏 債務人 黃富枝
一、債務人黃富枝應於債權人對債務人黃信宏之遺產執行無結果時,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應予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債務人黃信宏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信宏核發支付命令的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如下):│違約金(起迄日如下):│├───────┼───────────┼─────────────┤│135,000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四│逾期利息的部分,自民國一百│││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三點一七四六計算利息,│百分之三點一七四六計算違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分之三點四六三二計算利│三點四六三二計算違約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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