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4號上訴人 何振宏
黃美玲 被上訴人 黃珊珊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
焦文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3月30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