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381號上訴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被上訴人 李秉家
李中家 黃素美 李明君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 張志明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清雄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秦慧君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