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9號上訴人 方詠淳 送達代收人 柳聰賢 律師被上訴人 王璽筑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聲明:上訴人(被告)應給付被上訴人(原告)新台幣(下同)1,892,
500元,及本金757萬元自100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本院判決全部勝訴。茲上訴人提起上訴,就前段部分,上訴利益為1,89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就後段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上訴利益為3,785,000元【計算式:757萬元×5%×10年=3,7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781元,合計87,496【計算式:29,715+57,781=87,496】,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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