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2號原告 蔡雪嬌 被告 潘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00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