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037號),因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審判程序(97年度易字第291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並經被告甲○○於本院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訊問時自白犯罪,證據部分並補充引用本院訊問筆錄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未遂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